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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剑指信誉保证保险业务,新规已在路上

时间:2023-01-28 22:30人气:来源: 网络
原题目:监管剑指信誉保证保险业务,新规已在路上

针对近年增速较快但同时也带来必定风险的信誉保证保险业务,银保监会正在酝酿新规。

《信誉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于近日下发到保险公司,正在征求意见。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经营规矩、内控管理、监视管理、附则五章,共计38条规定。

一位熟习信誉保证保险业务的险企高管表现,与现行2017年出台的《信誉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措施》(180号文)相比,《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在于监管要求更高,显著增强了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

比如,进步了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偿付才能要求更高,以及要求接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降低了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从此前的最高可以10倍于净资产降低为4倍净资产;第三,制止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

另外,新规勉励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如果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到达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进步至6倍。

“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门槛进步、承保限额降低

所谓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动中的履约信誉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誉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简略说就是保障不涉及资金融通,”上述险企高管表现,比如与网贷平台、银行合作的信誉保证保险,都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相对的,质量保证险、建工保函类保险等,不属于这类。

《信誉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专门列出监管要求,且较现行规定更严厉。

第一个体现是,资质要求更高。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信保业务的险企资质要求是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和综合偿付才能充分率分离不低于75%、150%。

而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则有所进步,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和综合偿付才能充分率分离不低于90%、180%。同时还要求:总公司成立信保业务部门,具备风险管控体系,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第二个特别规定是,承保限额更低。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到达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进步至6倍。

这意味着,除信保公司等专营险企外,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从此前的最高可以10倍于净资产,降低为4倍净资产。

同时,政策还体现勉励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思路。即,如果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到达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进步至6倍。

第五条还规定:单个履约任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中,单个履约任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这意味着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单个履约任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承保限额,也低于一般信保业务。

第三个特别规定在于,制止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

在上述险企高管看来,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作出更严厉的规定,目标是更好防范风险。他表现,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风险更高,而这也是不少险企事迹“踩雷”的一类业务。过去几年,在网贷平台对保险需求强烈的市场中,追求在非车险业务上“弯道超车”的一些险企在这一业务上吃了亏,业内已有保险变冒险的警示。

不得承保金融衍生产品类业务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规模,《征求意见稿》同样是给出了“负面清单”。

其规定,不得承保的融资业务包含六条。其中,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为新增的业务禁区。而债权转让业务禁区中,把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放行”了出来,作为除外业务,也就是可以开展相干信保业务。

制止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动

《征求意见稿》中较受关注的还包含,在第七条的制止行动部分,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的行动,有所新增,其中包含 “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动”。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专门设定了关于追偿催收的内容,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该与催收机构制订业务合作规矩,明白双方权力任务,增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动管理。

新增合作机构管理要求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的相干规定,要求险企树立合作机构的准入和评估、退出机制,并对合作机构的出售宣扬等行动增强监视管理。

所谓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进程中的相干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该制订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并树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协定中,应该明白双方权力和任务,对于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动的合作机构,应该及时终止合作。

保险公司应该对合作机构的经营行动增强监视管理,避免合作机构进行出售误导、虚伪宣扬。同时,应该树立合作机构业务行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并对外公开。

重大风险事件5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更多的转变体现在内控管理、监管的要求更为严厉,比如对流动性管理要求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对筹备金计提要求审慎提取相干责任筹备金,并对保费充分性进行测试,充足评估未到期责任风险。

同时,还规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树立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在重大风险事件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形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及经营地所在银保监局。重大风险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社会影响面较大、造成公司偿付才能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名誉、涉及赔付或举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人数较多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报告上一年的信保业务业务情形,此前的业务经营情形报告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同时,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流动性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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