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干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损害声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新浪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巧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新浪微博不构成侵权,驳回兰越峰的全体诉讼要求。
原告兰越峰系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因曾反应该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而被各大媒体持续报道,具有必定社会著名度,被称为“走廊医生”。被告王志安系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作为《新闻调查》栏目组派出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调查,后该栏目组制造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片于2014年3月29日播出。此后王志安公开发表了多条与“走廊医生”兰越峰相干的微博,诸如“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全部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范医生。但可悲的是,因为医患之间长期的不信赖,一个反对‘自己’的医生,快速被塑造成一个孤胆豪杰。医院,政府,患者,都付出了伟大的代价”“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显著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图。可恨的是某些媒体,将一个须要治疗的病人捧为豪杰,也让兰越峰彻底失去了治疗的机遇。谁敢让一个反体制的豪杰去看病呢?”等。兰越峰以为王志安在微博上所发表的言论损害了其声誉权,并将其与新浪微博一并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普遍报道而为社会大众所知,是具有必定社会著名度的大众人物,在认定言论是否构成损害声誉权的尺度上,应采用相对于言论涉及民众的情形更为宽松的标准。对于涉诉微博,法院以为系王志安对于“走廊医生”新闻下结论的评论内容,因此并不构成对其毁谤及凌辱,也不构成对声誉权的损害。同时就新浪微博是否承担连带侵权义务,法院以为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意王志安损害其声誉权缺少相应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义务不成立,故新浪微博亦无须就涉诉微博通知后处置行动承担侵权义务。综上,海淀法院一审以为王志安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构成对兰越峰声誉权的损害,王志安及新浪微博均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义务,驳回兰越峰的全体诉讼要求。
■新闻人物
“走廊医生”兰越峰
2003年4月,时任绵阳市人民医院功效科主任的兰越峰因与引导产生争执,医院以其动员员工不加入医院分配工作为由,处以停职检查一个月。2009年5月,兰越峰称反对为下肢静脉曲张病人安装心脏临时起搏器,此后她多次向各级引导反应医院存在过度医疗情形,以及医院存在腐烂问题,政府部门多次介入调查。
2012年2月,医院口头宣告免去兰越峰医技办主任职务,改任命其为超声科主任。同年3月,兰越峰不屈服待岗处置,她的办公室被医院换锁,自此成为一名“走廊医生”。包含央视等媒体曝光此事后,兰越峰成为大众人物,事件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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