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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低烧接种疫苗致残 家人11年索赔

时间:2022-11-26 00:39人气:来源: 健康网

  昨天上午,事发14年后,低烧时接种疫苗致残的唐山女孩毛泓获赔偿48万元。

  2002年1月,7个月大的毛泓在低烧时被接种了A群流脑疫苗,此后被诊断为颅内沾染。司法鉴定显示其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毕生残疾、生涯完整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

  自2005年6月起的11年间,毛家共拿到6份判决,区法院曾3次驳回起诉。

  低烧接种疫苗女婴致残

  毛泓出身于2001年6月19日。2002年1月29日,她的奶奶带其前往丰润镇中心卫生院接种小儿流脑疫苗。因为感到孙女有点儿发烧,于是先到丰润镇小陈庄村村医处测量体温,成果为37.3℃。随后,奶奶又抱着毛泓到丰润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咨询。

  毛泓最终接种了疫苗。判决认定,接种疫苗后,她在卫生院检测血项为WBC26.1x10"9/L,即白细胞数量超过正常值。值班大夫给毛泓开了消炎药“再林”。

  2002年2月2日,毛泓因呕吐、发烧、抽搐入住原丰润县中医院,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同日转住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颅内沾染,出院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先本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

  2005年3月,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为毛泓系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毕生残疾、生涯完整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

  两份鉴定成果起争议

  时隔一年多,2015年4月,丰润区法院再次驳回毛泓的起诉。

  该院以为,毛泓接种及格疫苗与患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是案件症结所在。唐山市医学会2014年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下作出的鉴定书载明,接种A群流脑疫苗,不会导致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先本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注射疫苗与前述疾病属于巧合;患儿最后脑积水、智力发育障碍等与接种疫苗无关。

  毛泓的家眷告知记者,他们不信赖唐山市医学会的报告,认可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审查看法书。这份看法书称,毛泓注射接种时已经身患沾染性疾病并伴有发烧,在此情形下应该对原发性疾病诊断明白并治疗,暂缓注射该疫苗针。目前患儿的残疾后遗症是由于预防注射流脑疫苗针时对禁忌症把关不严,加重原有疾病所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性质。

  鉴定争议引起唐山中院的注意。2015年8月,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裁定书的说法,一审法院委托的接种疫苗异常反响鉴定,而毛泓主意的是全部医疗进程与造成残疾效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错误的鉴定,这完整是两回事。

  毛家人没想到的是,2015年12月,丰润区法院第三次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法院认定不属管辖规模

  2005年6月,丰润镇中心卫生院被起诉,请求赔偿因医疗侵权行动给毛家造成的各项丧失。然而,2006年8月,丰润区法院驳回了毛泓的起诉。该院当时以为,此案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响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唐山中院2006年10月保持了原判。

  经过毛家连续反应情形,7年之后,2013年2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为唐山中院2006年10月的判决“事实缺少证据证明,实用法律确有毛病”。

  河北省检察院以为,因接种单位违背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给受种者造成的伤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响。毛泓主意的也是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沾染,以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动。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同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丰润区法院审理。

  14年后获赔48万元

  本来,丰润区法院再次采信了唐山市医学会的鉴定,认定本例属于巧合病历,接种单位没有义务。毛泓的家眷随后持续上诉。

  2016年7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讯决,以为国民的身材健康受法律掩护,卫生院在毛泓发烧中还给其注射疫苗,未尽到审查责任存在必定错误。判决同时以为,注射疫苗时毛泓本身已患有疾病,对伤害效果的产生应承担重要义务,卫生院的民事义务以赔偿总丧失数额的25%为宜,即45.4万元。

  判决还以为,毛泓如今的伤害效果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伟大的精力损害,故酌定由卫生院给付毛泓精力安慰金3万元。

  尽管被判获偿48万元,事发14年后的毛家已付出繁重代价。毛泓的家眷称,毛泓没来得及学走路、说话,至今卧床,每天须要输液保持,家中因治病已负债累累,48万元赔偿将有一大部分用于还债。而全家只有毛泓的父亲、姑姑有菲薄的收入养家,他们不废弃持续申述或申请各种支援项目。

  毛泓的家眷告知记者,他们懂得到,在一些大城市的医院,每位接种者都要当场做量体温等检讨,及格之后方可接种,“这个流程可以避免像我们家这样的悲剧,应当推广,而不是仅由医生口头问问。我们会向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书”。

  据《中国青年报》

  2002年1月29日,毛泓在丰润镇中心卫生院接种小儿流脑疫苗。

  2002年2月2日,毛泓被诊断为颅内沾染。

  2005年3月,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毛泓属一级伤残。

  2005年6月,丰润镇中心卫生院被起诉,请求赔偿因医疗侵权行动给毛家造成的各项丧失。

  2006年8月,丰润区法院驳回了毛泓的起诉,认定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

  2006年10月,唐山中院保持了原判。

  2012年2月,唐山市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唐山中院回函称不予立案再审。

  2013年2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为唐山中院的判决“事实缺少证据证明,实用法律确有毛病”。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

  2013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丰润区法院审理。

  2015年4月,丰润区法院再次驳回毛泓的起诉。

  2015年8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丰润区法院第三次驳回了毛家的起诉。

  2016年7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讯决,认定卫生院未尽到审查责任存在必定错误。民事义务以赔偿总丧失数额的25%为宜。

  8月8日上午,丰润镇中心卫生院从其他处所借齐了钱,将48万元赔偿转至毛家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