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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住院被查6次艾滋和梅毒 子女状告医院

时间:2022-11-29 08:09人气:来源: 汪星人

  “我爸爸都80多岁的人了,因为冠心病,他性命中最后一年零两个月的时光里,有8个多月是在医院渡过的,可先后入住的3家医院硬是给他检讨了6遍艾滋病和梅毒项目!”19日,替继父持续状告3家医院的张先生说,这样的反复检讨违背卫生部门的规定,基本没有必要。张先生的继父李先生在生前对此也颇有疑异,从今年1月开端,他分离将乌鲁木齐市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和一家三级乙等医院诉至法院,以为这些医院违反他的意愿,过度进行艾滋检讨,请求3家医院返还艾滋病检验费用合计300多元。

  然而,今年2月21日,还未等到开庭,李先生逝世,老人的3个子女自此作为原告替父维权。

  双办法庭争辩 是否过度检讨

  3月15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李先生子女起诉其中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伤害赔偿案在此开庭。

  当日,李先生的继子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到庭加入了庭审。被告方——这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务处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到庭加入应诉。

  这是乌鲁木齐市第一起因过度检讨引发的医疗伤害诉讼,庭审连续了两个多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而被起诉的另两家医院的案件将择期开庭。

  走出法庭,张先生拿着厚厚的检验报告单告知记者,2010年12月1日,父亲觉得胸痛加重,他陪父亲来到这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冠心病”,后入住医院冠心病科,医院共对李先生进行化验和检讨87项,其中包含“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梅毒)”和“人免疫缺点病毒抗体(艾滋病)”检讨,住院两周后,老人出院了。

  去年1月4日,因冠心病,父亲入住另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同样,医院对他进行了包含“梅毒”和“艾滋病”在内的121项检讨。

  去年8月28日,老人因病又入住到乌鲁木齐市一家三级乙等医院,医院对他进行化验和检讨95项,其中依然包含“梅毒”和“艾滋病”的检验……

  老人在上述3家医院分离住了两次院,每次都有“梅毒”和“艾滋病”的检讨项目,这样一来,老人在“梅毒”和“艾滋病”这两个项目上分离被检讨了6次!

  最后一次检讨是在今年1月,老人忍无可忍,将3家医院告上法庭,然而2月21日,未等到开庭,82岁的李先生病逝。

  对此,张先生以为,父亲已经80多岁了,医院没有必要接二连三地检讨艾滋和梅毒,“我爸丧偶多年,做人本分,从不吸毒,3家医院的艾滋病检验属‘不必要检讨’。该检讨不仅给父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累赘,而且也带来了心理损害。”为此,张先生请求被告不但要赔礼报歉,还应返还梅毒、艾滋病检讨费100元。

  张先生还以为,依据《侵权义务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背诊疗规范实行不必要的检讨。另外,依据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巧操作规范》,冠心病患者须要做的体魄检讨项目和帮助检讨项目并不包含梅毒和艾滋病。而且,就艾滋病检验而言,包含《国际艾滋与人权问题指点准则》在内的多项国际人权准则指出,艾滋病检验必需遵守“知情赞成”原则。3家医院未经患者赞成对其进行艾滋病毒检验,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

  对于原告方的诉求,院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均表现,该院之所以对李先生进行两次艾滋、梅毒检验,是“为了患者着想,以防万一。”至于李先生到其他医院的检验成果为何不实用于该院?院方表现,“现在,各家医院都是这么做的(检验成果互不相认),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上头让“互认” 下面“互不认”

  院方以为这是个“不成文的规定”,那么成文的规定是怎样的?

  卫生部早在2006年2月就发文通知:为了合理、有效应用卫生资源,减少反复检讨,切实减轻患者累赘,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实施检讨互认。

  2006年10月1日,自治区卫生厅请求从即日起,自治区内各医疗机构实施“同级一单通”,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新疆任何一家医院做了医学检讨,再去另外一家雷同级别的医院就诊就不用做反复检讨了。

  2010年11月15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从属医院检讨指点工作时表现,“我们应充足应用远程医学,树立乌鲁木齐市各级医院网络平台,避免反复检讨,实现成果互认。”

  既然“检验成果互认”早被提到了明面上,那么现实情形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