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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氧”事件处分8名责任人

时间:2022-12-01 20:12人气:来源: 健康网

  湖南郴州市儿童医院应用“工业氧”假冒“医用氧”事件调查处置成果12日颁布,该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因对此事负有直接义务受到开除党籍处罚,医院综合办副主任江志等7人分离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免职等处罚。

  郴州市儿童医院附属于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今年1月18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接到举报,反应郴州市儿童医院应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稽查人员次日进入医院调查发明了30瓶假冒的“医用氧”。此事经媒体披露后,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看重,一方面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医用氧大检讨,依法严格打击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动,一方面对该院在医用氧采购供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成果及时向社会颁布。

  经查,截止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允许证》、《药品经营企业及格证》,也未与儿童医院签署供氧合同的情形下,用从郴州市旭辉气体有限义务公司(有合法证照)采购的部分医用氧和本公司所承包的资兴矿务局制氧站分罐充装的氧气给儿童医院供氧。从2006年1月至3月,该公司向儿童医院出售氧气共计49067瓶,其中该公司自已罐装卖给儿童医院共30832瓶,按每瓶30元盘算,无证供给的氧气共计金额924960元(含成本)。其行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其北院(儿童医院)、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有关引导和人员对此未认真实行职责,监管不力,工作渎职。

  依据相干条款规定,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决议对有关义务人作出以下处置:郴州市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应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供给方便,不实行职责,使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在没有与儿童医院签署合同的情形下长期向该院供给医用氧,工作严重渎职,负有直接义务,决议给予李细莲开除党籍处罚;给予负有直接义务的江志党内严重警告处罚,行政撤销其郴州市儿童医院综合办副主任职务;给予郴州市儿童医院副院长连一民党内严重警告处罚,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北院院长吴志坚、市第一人民医院制剂中心主任阳建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周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陈亚光党内警告处罚;给予郴州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副局长罗升平诫免谈话一次的处置。同时责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向郴州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入检查。

  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义务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因涉嫌违法,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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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纂:段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