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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跳桥自杀医院被判无责

时间:2022-12-02 01:57人气:来源: 投稿

  肺癌晚期病人因不堪忍耐癌症带来的苦楚,住院期间私自离院到医院邻近的天桥自杀身亡,患者家眷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二中院终审讯医院无责。

  据介绍,2009年3月,41岁的患者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19时许,患者在医院门口天桥跳桥自杀身亡。患者家眷诉至法院称,医院基本没有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看护和日常注意责任,请求医院赔偿丧葬费、逝世亡赔偿金、精力伤害安慰金等共计17.3万余元。

  法院查明,案发当天,患者支开对其进行护理的嫂子后,身着深色长款大衣分开了医院。患者的丈夫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称,当天19时45分,接到妻子短信,内容为“实在忍耐不了以后漫长的苦楚,以后不陪你了,对不起。女儿,记住妈妈永远爱你”。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患者作为肺癌晚期病人,从分开医院之前支开陪护的嫂子、自杀前给丈夫发诀别短信的情节来看,自杀行动是经过沉思熟虑后有筹划的行动。在此种情况下,医院看护人员以及其嫂子难以预感并采用办法防止患者自杀。另外,患者并不是沾染科病人或精力病人,医院即使发明患者私自出院并加以劝阻无效的情形下,也无权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强行限制。再者,患者选择自杀的场合是医院外,医院对于医院外地区的掌握力极弱。联合以上情况,医院尽到了一个仁慈管理人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对于患者的逝世亡没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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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纂:宋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