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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续办法出台 不得设户籍障碍

时间:2022-12-03 08:42人气:来源: 网络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资讯,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结合下发通知,颁布《流动就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该《方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持续参保,根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方法》明白,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依照现行规定相应加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加入和反复享受待遇。

  《方法》强调,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加入障碍。

  《方法》提出,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加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辨认码,增强信息体系建设,及时记载更新流动听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载的完全性和持续性。

  《方法》请求,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兼顾地域转移根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断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存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业内人士以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根本笼罩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听口工作地转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干处所和部门还将持续出台细化办法。这项政策也将推进中国医疗体制改造,赞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流动听员医保7月1日起可跨省转移接续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方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根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方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根本保障的政策,这一方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暂行方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端,流动听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追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更,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加入当地的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止。

  流动就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持续参保,根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造的看法》(中发【2009】6号)的请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依照现行规定相应加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加入和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加入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固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加入就业地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加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并依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加入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断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兼顾地域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吸收单位的,由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加入新就业地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无吸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断原根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加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兼顾地域流动就业并加入新就业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树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含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兼顾地域转移根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断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存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别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根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加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辨认码,增强信息体系建设,及时记载更新流动听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载的完全性和持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增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根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便利参保(合)人员接续根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照本方法,并联合当地实际制订流动就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行方法。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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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纂: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