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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为女婴被盗案担责 反问记者凭什么

时间:2022-12-04 06:06人气:来源: 汪星人

  院长坚称婴儿被“骗走” 网友调侃院方是骗子同伙

  12月1日,获悉女婴找到后,记者第一时光采访了西安交大一从属院院长李旭。李旭称,孩子不是被“偷”,而是被“骗走”,并说医院有严厉的母婴管理制度,不会针对此事处分相干人员。

  记者:被偷的孩子找到了,我们也觉得很愉快。

  院长:我愿望你改正一个词,不是偷走,是骗走。说偷,是不懂得这件事情。截至目前,公安部门还没有任何的一个说法。

  记者:产妇情感怎样?

  院长:我们一直全方位关注产妇的康复情形。

  记者:医院会不会赔偿?

  院长:为什么?凭什么?

  记者:医院事后有没有查找破绽?

  院长:我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有严厉的母婴管理制度。

  记者:这个制度是怎样的?

  院长:现在不是答复的时候,等产妇康复出院,我们会给社会一个说法。

  记者:这件事有没有教训要总结?

  院长: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大家都可能要有所斟酌,我们医院也会斟酌。

  记者:会不会处置相干工作人员?

  院长:我没有必要处分他们。

  院方此言论一出,随即在西部网论坛遭到网友质疑。网友右手边以为,院方的这一表态显然是在躲避问题,回避义务,院方心虚过火表示出来的沉着逃不过路人的眼睛。网友寒烟也发帖反问院方说,犯法分子作案时身着护士服,家眷正是出于对医护人员的信赖才上当,医院又是如何对这个信赖负责的呢?网友陆洋更是把不负义务的医院比作是骗子的同伙。

  律师观点:医院负有部分民事义务 可酌情赔偿

  那么,医院在这起事件中毕竟是否负有义务?应不应当对婴儿家眷作出赔偿呢?记者就院方的表态和网友看法,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范钦律师。

  范钦律师告知记者,《花费者权力掩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应该保证其供给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医院作为特别的经营者,在对患者供给医服务的进程中,都应该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

  范钦律师以为,在这一案件中,产妇身材衰弱,监护婴儿的实际才能有限,医院产科应当设立出入登记制度,设有守卫科或守卫人员,进行定时巡逻和门卫值班,对院内可疑人员进行盘问,防止损害事件产生。而交大一附院在案件产生时,并没有采用相应的安保办法,没有完整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斟酌到医疗机构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合,进出医院的人员流动性大,决议了不能无穷制的扩展医院的安保责任。因此,他以为,在这一案件中医院承担部分的民事义务比拟合适。

  范钦律师介绍说,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义务的承担方法有停滞损害、 消除妨害、清除危险、赔礼报歉、赔偿丧失等。那么,即便医院应该承担部分的民事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应该承担赔偿丧失的民事义务。

  范钦律师以为,婴儿在被骗走后,伤害事实已经产生,医院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没有耽搁破案的最佳机会,增强了安保办法,实际上承担的是停滞损害、清除危险的民事义务,另外还应该向患者家眷赔礼报歉。这一案件中,婴儿安全归来,并且没有受到任何的身材损害,在没有持续造成丧失的前提下,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丧失的民事义务。但婴儿家眷在短期内受到了心灵创伤,对于这种精力伤害,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肯定民事侵权精力伤害赔偿义务若干问题的说明》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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