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家医院与患者亲属因医疗纠纷对簿公堂。当事各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定医院应对患者逝世亡承担必定义务。医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举出相反的证据,最终败诉。
2005年10月16日,李某因右上腹隐胀痛,到柳州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囊结石并胆囊炎,后弥补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次日,医院对其实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10月31日,李某病情恶化。11月3日,在亲属请求下,李某转入柳州乙医院,医生诊断为肝昏迷、肝衰竭和重症肺火等重症状。当晚9时许,乙医院对患者李某进行了手术,病情未见好转。11月15日,李某因医治无效宣布逝世亡。
李某逝世亡后,亲属以为甲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运动中存在错误。2006年12月,李的亲属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该医院承担逝世亡赔偿、精力安慰等各项赔偿共37万余元。法院以为,因甲医院就医疗行动与患者李某逝世亡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错误完成了举证义务,且原告又无直接证据予以颠覆,于是作出一审讯决:驳回原告知请。原告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以法院一审讯决遗漏诉讼主体,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准确处置为由,裁定取消原判,发回城中区法院重审。
案子重审后,原告追加了乙医院作为被告。经协商,原告与两家医院一致赞成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今年2月12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看法书以为,患者李某逝世亡与甲医院误诊有必定因果关系,甲医院应对李某逝世亡承担必定义务;乙医院在诊疗进程中不存在错误。今年4月14日,城中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甲医院对这一司法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
法院经审理以为,甲医院虽然对司法鉴定提出了异议,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应该承担50%的赔偿义务。另外,原告提出8万余元精力安慰金要求请求过高,法院联合柳州实际支撑其5万元。据此,城中区法院于近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一审讯决:甲医院赔偿14万余元。
一审讯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而甲医院也实行了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责任。
(实习编纂:林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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