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眼病到医院动手术,术后还要进行二期治疗。可当患者再到医院复诊,却被告诉其左眼完整失明,不能进行二期治疗。患者一气之下状告医院,法院审理后以为医院和患者沟通不够,侵占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据此于日前作出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力伤害安慰金3万元。
日前,昆明市某企业退休职工杨加成(化名)将昆明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告到法院。起诉状说,杨加成因左眼视力降低,到该医院治疗。经过诊断,医院为他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吩咐他:出院后要定期进行复查,在必定期限内到医院进行二期手术治疗。出院一段时光后,杨加成再到医院复诊,被告诉左眼完整失明,不能进行二期治疗了。“医疗纠纷”产生后,杨加成及其家眷强烈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医院方迟迟不愿供给相干病历资料,却在故意隐瞒这一事故的前提下,与患有精力病的杨加成的妻子签署《医疗纠纷调剂协定》。杨加成以为,该医院在实行医疗服务进程中存在侵权行动。他要求依法撤销医院与他妻子签署的《医疗纠纷调剂协定》;判令该医院赔偿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养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力安慰金等近10项费用近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过审理后,五华法院以为,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本案中,原告杨加成的左眼在手术后不能进行二期治疗,是因为手术后发生的并发症所致。由被告医院方为其供给医疗服务进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错误行动。原告的并发症,与被告的医疗行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在调查进程中认定,办案中被告实行手术,原告涌现并发症后,被告尽管采用了积极办法,并预备进行二期治疗以补救并发症带来的效果。但是由于原告病情不断变更,使原定二期手术的可能性完整损失。
“在二期手术不能进行时,被告与原告的沟通不够。因此,被告在手术前、手术后告诉患者病情不充足,侵占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导致患者不必要的精力累赘和心理压力。”因此,依据医院的错误水平和原告的伤害效果,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署的《医疗纠纷调剂协定》无效;由医院赔偿原告精力伤害安慰金人民币3万元。
(实习编纂:谢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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