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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女子状告医院1年未查出胃癌获赔11万元

时间:2022-12-06 09:27人气:来源: 网络

  昨天,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力伤害安慰金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

  药方频开病情反加重

  2006年2月7日,年逾六旬的朱女士因“上腹痛,反酸一年余,近又发,并发明糖尿病”至第二军医大学从属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口服药健胃愈疡片等治疗。之后一直到2007年3月9日期间,朱女士先后12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每次都给予口服药治疗,未对朱女士的病情作进一步检讨和诊断。而朱女士病情不但未有好转反而更为加重。

  2007年3月12日,对该医院治疗失去信念的朱女士到上海同济大学从属某医院就诊。检讨成果为:“胃窦小弯侧近前壁”印戒细胞癌。

  “未作任何进一步检讨”

  朱女士以为最初的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就诊期内,对她的病情未作任何检讨,没能及时诊断出胃癌,医院有着不可推辞的义务。由于医院的耽搁诊治,致使其病情发展到晚期及涌现预后不良的情形,医院理应承担赔偿义务。于是,朱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力伤害安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的40%金额。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医生依据朱女士门诊时的主诉和以往的诊疗情形进行诊断,符合医疗惯例,她的疾病是自身原因形成,并非医疗行动造成,与医院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以为,朱女士请求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撑。最后判决第二军医大学从属某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近10万元、赔偿精力伤害安慰金12400元。

(义务编纂:龙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