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做检讨
2005年7月,汤得礼因便血到长宁区的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依据他的主诉,诊断为痔疮,并按他的请求配了痔疮膏等药物治疗,未按规定做相应检讨。2006年1月,汤因腹痛、肛周瘙痒并且经常疼痛,再次去被告医院看病。医生依据他的口述,诊断为肛周慢性湿疹,开了相应药物治疗,还是没有做检讨。同年3月,汤得礼的肛门症状未见好转,第三次到这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仍然没有为他做针对性检讨,而只是依据他的请求,开具了10枚痔疮栓。
患者病情加重
同年7月,汤得礼便血次数增多,病情越来越重,第四次来到医院就诊,并自动请求做痔疮手术。在手术前的肠镜检讨中才发明他患的不是痔疮,而是直肠癌。后汤得礼转到瑞金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后病理检讨证实,原告汤得礼所患的是溃疡型直肠癌。由于医院没有及时检讨和诊断,致使他的病情被拖延了一年多时光,错过了名贵的早期诊治机会。汤得礼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告上法庭索赔
汤得礼以为,被告医院耽搁了他一年多的治疗期,虽经手术治疗,但预后不佳,自己已完整损失劳动才能,还面临着病情不可治愈的严重效果,整天处于逝世亡的恐怖之中。这一切都是由医生的渎职、违规操作所造成。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劳动力赔偿费等共39万余元,并赔偿精力伤害安慰金6万元。
审理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做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原告因便血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惯例做必要的检讨,以致耽搁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该错误对原告疾病预后会发生必定影响。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该承担完整义务。
医院承担义务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运动中,必需严厉遵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长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现,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进程中存在错误,且该错误与原告疾病的预后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整义务。被告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相干规定对原告赔偿。关于赔偿规模及数额应依据原告的诉讼要求、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等合理肯定。法院综合上述具体情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汤得礼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万余元,精力伤害安慰金7000元。
(义务编纂: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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