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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舍近求远致伤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家属14万

时间:2022-12-06 16:06人气:来源: 投稿
2006年8月3日晚上7点20分左右,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邻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120急救车送医途中逝世亡。昨日,昌平法院一审认定急救车“舍近求远”,救治行动存在缺点,判定急救车所属的昌平医院赔偿赵女士家眷14万余元。   家眷   未就近施救致病人逝世亡   赵女士是在和丈夫吴某出去遛弯时不慎被撞的。吴某起诉称,事发后,他拨打了急救电话。120赶到现场后,将赵女士抬上急救车。   吴称,出事地点离昌平医院很近,但急救车却执意将病人送往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的二炮总医院。途中因为未得到及时施救,导致妻子的病情急剧恶化,不得不转送至沙河医院。因路上延误时光过久,赵女士未达到沙河医院就已逝世亡。   吴及家人以为,昌平医院急救车违背了北京市急救网管理制度,违反了就近救急的施救原则,延误最佳挽救时光,导致病人很快逝世亡的效果,遂诉至法院,索赔各项丧失60多万元。   医院   家眷请求去积水潭医院   昌平医院庭审中否定执意送伤者去二炮总医院,而是按伤者家眷请求,欲将伤者送往积水潭医院,后因伤者病情变更就近送往沙河医院挽救。院方还拿出病情告诉书,告诉书上写有“我请求送往积水潭医院”,并有吴某的签字。   法院   医院曾修正病情告诉书   依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昌平医院事后有修正病情告诉书的行动。鉴定虽未认定“积水潭”三字为事后添加,但认定告诉书上家眷签字及医生签字不符合同一时代形成的特点。此外,经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平医院对赵女士的救治行动存在缺点,不能消除此缺点与其逝世亡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以为,昌平医院在转运赵女士的进程中,未遵照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动存在缺点。此外,昌平医院存在事后修正病情告诉书的行动,其行动有错误。

(实习编纂:徐珩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