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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两次住院子宫被切除医院无责

时间:2022-12-06 17:33人气:来源: 网络

  2006年1月14日,孕妇宫傲梅到医院就诊待产。18日,医院为她做新式剖宫产手术, 23日,宫傲梅出院。3月3日,宫傲梅因大出血,第二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 3月14日出院。3月17日上午,宫傲梅再次涌现大出血,第三次到该医院紧迫治疗,经专家会诊以为,宫傲梅为晚期产后大出血、子宫切口愈合不良,须行子宫次切除术。宫傲梅接收了该手术,3月24日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宫傲梅构成六级伤残。

  此后,医患双方多次为赔偿之事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2007年1月,宫傲梅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进程中,医患双方协商肯定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错误及错误水平进行鉴定。经鉴定以为,医院对宫傲梅在控制剖宫产手术指征及术前检讨方面存在不足,但不能证明与宫傲梅子宫次全切存在必定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医院存在医疗错误及其错误水平。

  法院以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因医院对宫傲梅在控制剖宫产手术指征及术前检讨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不能绝对消除医院在医疗进程中医疗错误义务的存在。

(义务编纂:郎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