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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入厕摔伤致残 医院未尽责赔偿4万余元

时间:2022-12-07 09:33人气:来源: 投稿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力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力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许可其家眷留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未告诉家眷,段某仍须要留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入厕时不慎摔倒,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摄片检讨未见异常。后因段某一直疼痛,6天后医院再次摄片检讨确诊其左股骨颈骨折,并将其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5万余元,经社保报销后还余下25003元。经司法鉴定,段某的伤残水平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段某在医院摔伤时没有聘任护理人员。

  一审法院以为,段某因患精力疾病进入医院住院治疗,其法定监护人对其监护权不产生转移,只是与医院存在事实上非规范的委托监护关系。段某作为年近七十并患病的老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上卫生间摔倒,这和其法定监护人没有陪同或没有聘任护理人员照料是有关系的,其监护人存在错误;而医院针对段某的特别情形,未有效督促其监护人陪同或者为其聘任护理人员照料其生涯,也有必定的错误。因此段某的监护人应承担重要义务,医院应承担次要义务即各项丧失的30%。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精力病医院支付丧失费25798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他们以为,医院应对段某摔伤致残应承担全体或重要义务。作为专业性的精力疾病防治医院,收治对象具有特别性,段某住院期间其法定监护人已无法实行监护责任,而该医院也没有请求段某的监护人陪同。因此,该监护义务已转至医院,医院应该全面实行照料段某的生涯、掩护其身材健康等职责。

  二审中,承方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剂协定。

(义务编纂:龙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