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知称,2007年9月17日下午,其到某医院看病,因医院处置不当,造成原告左脸留有近2厘米显著的深度伤疤,因医院给原告看病前没有事先告诉原告术后会留下伤疤和损伤,所以原告以为,被告应承担医疗事故的全体义务,由于术后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力损害,后期面部修复也要承担巨额费用。
综上,要求法院判令裁定被告赔偿原告精力丧失费2万元,后期整容费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正在审理中。
(义务编纂: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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