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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弄丢患者病历 致无法进行事故鉴定赔15万

时间:2022-12-07 10:48人气:来源: 投稿

  近日,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医院疏于管理,将患者的原始病历丧失而承担义务的案件。

  据懂得,患者刘某(已亡)因双下肢病变,双足皮肤青紫,于2005年7月住进成功油田临盘医院,并被医生诊断为血管炎、坏逝世性血管炎。后因病情较重于同年8月转入省城某家医院,被该院诊断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不久后,该院为患者行自动脉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手术停止后不久,患者便涌现憋气、抽搐、意识隐约,经挽救无效逝世亡。

  刘某的妻子庞某以为省城这家医院医疗办法不当,本应没有危险的疾病却致使病人术后很快逝世亡,遂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庞某诉称,丈夫刘某的逝世亡与院方手术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力创伤和经济丧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院方赔偿医疗费等相应经济丧失38万余元。

  医院辩称,患者入院时,病情较重,院方对其手术治疗并非治疗办法不当,不存在医疗错误,患者的逝世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动无因果关系,并称由患者亲属签字的部分病历已被患者亲属以复印报销为名借出至今未返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在庭审进程中,患者亲属不承认取走了患者病历,而医院方面也供给不出有力证据证明患者病历被其亲属取走。

  法院经审理以为,该医院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很短时光患者即被宣布逝世亡,且对患者诊疗的原始病历未能向法庭供给,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巧鉴定,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动无错误,判定被告该医院应对患者逝世亡造成的丧失进行赔偿,但鉴于患者入住该院时病情已较重,院方已给予积极治疗的实际,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酌情判决该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42027元的60%,共计145216.2元。

(义务编纂:龙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