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5日,46岁的路明芸(化名)因腹部疼痛入住新沂湖医院,B超检讨显示为子宫肌瘤。次日,新沂湖医院就对患者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几天后,检讨发明路明芸右肾积水,院方遂建议患者转医院治疗。路明芸入住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后,经诊断右肾积水,左下肢静脉栓塞。出院后,路明芸到新沂湖医院索赔,因双方看法不一,便将对方告上法庭。
新沂湖医院治疗是否得当,无疑成为本案争议焦点。2006年6月,法院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书剖析以为,新沂湖医院对患者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导致患者右输尿管损伤,并且引发左下肢静脉血栓手术并发症。结论以为,患者输尿管损伤与新沂湖医院医疗过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新沂湖医院应负完整义务,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没有违背诊疗规范。
对此鉴定结论,路明芸不服,提出重新鉴定。2007年1月,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依然以为输尿管损伤系新沂湖医院手术过失所致,并引发下肢静脉血栓手术并发症,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新沂湖医院承担完整义务。
此后,路明芸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评定,结论为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2007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新沂湖医院手术导致患者输尿管损伤事实清晰,法院予以认定。对子宫全切除术在江苏省手术分类尺度中属妇产科丙类手术,新沂湖医院作为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只能进行丁类手术,但在改制为民营医疗单位后,为寻求经济好处疏忽人的性命健康权,在明知不具备实行子宫全切除术的情形下,超规模实行手术违背规定。
法院审理以为,新沂湖医院超规模行医所造成的效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肯定赔偿义务。据此,法院判令新沂湖医院赔付患者路明芸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元。
据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如果依照医疗事故判决,路明芸所获赔偿会显著低于目前的数额,患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掩护。
(义务编纂: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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