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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治不好病成被告 104万天价索赔被驳回

时间:2022-12-07 21:33人气:来源: 投稿

  刘某母亲因涌现预兆流产,于2005年3月21日入住兴宁市人民医院就诊,次日10时40分刘某出身,经诊断为:刘某早产,体重属“低”,吸入性呼吸衰竭。医院告诉家眷转上级医院救治,可是家眷不赞成。同年3月28日,刘某出院。医院当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记录为:1.早产低体重儿。2.吸入性肺炎。3.新生儿硬肿证症。4.新生儿黄疸。

  2006年2月23日,中山大学从属眼科医院的检讨成果显示:刘某的病情为“早期产儿视网膜病V期”。家眷以为是医院滥用药物和违规用氧的不当医疗行动造成的效果,于是起诉,请求赔偿各项丧失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医院觉得莫名其妙,以为自己已尽救治责任且不存在错误,不是医疗事故自己又怎么要负赔偿义务呢?

  2006年10月27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疗事故技巧鉴定书,结论为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义务。因为刘某的身材伤害是由于早产儿多器官发育不健全包含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所致,故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伤害效果无因果关系。

  家眷又供给了一份有瑕疵的病历,其中没有供氧浓度的监测及记载,但法院审理以为,当时情形紧迫,为挽救刘某的性命急需输氧,在告诉刘某的母亲“少部分婴儿可因用氧诱发不可逆转的后天眼睛视网膜病变,严重的可导致失明”并且征得家眷签名赞成的情形下,实行输氧治疗,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法官视点

  看病不等于买保险

  有业内人士表现,很多患者对医疗后果期望过高,对医疗风险却不认知,不能准确看待医学的失败与过失,认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治不好病就是医生的错,动辄产生过激行动或者滥用诉权把医院推向被告席。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医生的情感,也挫伤了医生摸索未知范畴的积极性。

  为此,一些医生只好采用防卫性办法,该做的手术不做了,该冒的风险不冒了。医患互不信赖、互相防备,其代价就是医学提高延缓甚至停止,患者基本好处受损。

(义务编纂:龙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