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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用止痛药物致患者死亡 赔偿28万

时间:2022-12-08 06:12人气:来源: 健康网

  2005年4月7日,界首市居民蔡收(化名)因腹部激烈疼痛赶往界首市A医院就诊。医生经诊断以为存在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胆管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胃炎等多种疾病可能性,蔡收即住院治疗。

  医生为蔡收进行抗炎补液,对症治疗进程中,为减轻蔡收的苦楚,为其应用了“强痛定”、“杜冷丁”止痛药物。次日,蔡病情加重,该院为其手术。术后诊断结论为,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小肠缺血坏逝世。且其小肠术后不足100公分。

  当月12日,蔡收病情再次加剧。医院为其第二次手术。三日后,该院经会诊建议蔡到上级医院治疗。同年5月6日,蔡出院后随即转入蚌埠某医院治疗。四日后又转回界首市B医院治疗。

  同年7月2日,蔡收又转至太和县蔡庙镇C医院治疗。期间,该院为蔡进行造瘘口还纳术。当月23日,蔡出院。又于次日入住界首市B医院。

  2005年9月3日,蔡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界首市A医院为其治疗进程中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赔偿。诉讼进程中该医院申请医院无错误鉴定。经湖北某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后,得出结论以为:蔡收作为急腹症患者,入院视察期间,接治医院在疾病诊断尚不明白时,应用强止痛药物,违背了医疗原则,不利于疾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属医疗错误。同年10月9日,蔡收逝世亡。该案被中断诉讼。

  2006年5月22日,蔡收的母亲、妻子、儿女四人作为原告,参与该案诉讼,并请求被告界首市A医院赔偿其丧失38万元。界首市A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追加蔡庙镇C医院为被告加入诉讼。同年6月26日,蔡庙镇C医院又申请对其医院在医疗进程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委托鉴定。

  经法院委托湖北某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后以为,蔡收第一次入住界首市A医院时,因该院医疗过失,致蔡收涌现显著腹膜炎、中毒性休克方进行手术治疗,最终因肠坏逝世而进行肠管切除,并涌现肠瘘,短肠综合症。因此,蔡收入住蔡庙镇C医院时,病情已庞杂、严重。由于上述原因,蔡收身材状态差,存在低蛋白血症,严重养分不良、贫血等,再次手术难免导致肠瘘的涌现。同时以为,蔡庙镇C医院术前斟酌到手术风险,给予支撑养分等治疗,并充足实行了告诉患者的责任,术后处置也符合医疗惯例。且在疾病未愈时,蔡收请求出院。由此得出鉴定结论为,蔡收逝世亡的基本原因为其自身疾病庞杂,水平重,以及界首市A医院的医疗过失所致。虽蔡庙镇C医院的手术机会选择不当,但义务轻微,医疗过失参与度评定为5%。

  法院审理查明,蔡收生前共在各家医院住院182天,支出医疗费用2.92万元。2007年7月一审法院依据该案事实和错误义务归责原则,判决被告界首市A医院承担原告赔偿义务计25.32万元;蔡庙镇C医院承担赔偿义务2.81万元。

  宣判后界首市A医院不服,以蔡收逝世亡系自身病情危重造成。且蔡庙镇C医院为蔡收施行的手术,是造成其逝世亡的直接原因,故应由蔡庙镇C医院承担重要民事赔偿义务为由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供给新的证据。

  阜阳中院终审以为,界首市A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该严厉按照医疗原则为患者诊疗。但因其过失行动,使蔡收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精确诊断和治疗。对蔡收最终逝世亡,界首市A医院显然存在错误,其医疗行动与患者逝世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该承担重要民事义务。蔡庙镇C医院为蔡收进行手术,因机会选择不当,促发了患者逝世亡效果产生,亦存在必定医疗错误,应承担相应民事义务。因此界首市A医院不应承担民事义务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终审讯决。

(义务编纂: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