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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药被哽死药厂赔5万 为全国首例

时间:2022-12-08 07:21人气:来源: 网络

  2007年1月5日晚11时许,原告冷大强之妻李秋华服用被告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一颗后,涌现呼吸艰苦,即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挽救,但经挽救无效,于次日清晨逝世亡。

  2007年1月7日上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在对李秋华进行尸体解剖时,从其咽喉部提取出异物,并于1月19日作出鉴定结论:“依据尸体解剖发明,李秋华逝世亡原因符合咽喉部异物堵塞引起窒息逝世亡。”5月29日,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剖析测试中心经过比较剖析,鉴定结论为“咽喉异物”是“坤舒”牌“桂枝茯苓丸”。

  原告以为,李秋华逝世亡是被告的药品违法和缺点直接造成的。依据《产品德量法》《花费者权益掩护法》规定,经营者在供给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时,应该向花费者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白警示,但被告生产的药丸其药品解释书和标签上无任何警示语,载明的用法用量仅为“口服,一次一丸”字样,其注意事项仅为“孕妇慎用”。

  被告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则以为,被告药品解释书是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局内容印制,并通过了国度药监部门同意,药品解释书既是合法也是及格的,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缺点”的问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对这一此前没有先例的案件,温江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近10个月的审理,在今天的一审讯决中认定,被告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存在缺点,是导致受害人窒息逝世亡的伤害效果产生诱因之一,应该依法承担民事侵权义务。同时,法院也以为,受害人李秋华服用被告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时已年满34周岁,属完整民事行动才能人,应该可以预感到服用药丸办法不当可能存在的危险,受害人服食办法不当是导致药品存在潜在不合理危险转化为窒息逝世亡伤害效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受害人李秋华存在重要错误,应该自行承担重要民事义务。

  法院一审讯决以为,本案因人身伤害发生的丧失由原告自行承担80%义务,被告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义务,赔偿逝世者家眷丧葬费、被抚育人生涯费等共计55589元。

(义务编纂: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