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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事件”:生命遇险,强制治疗权能否适用

时间:2022-12-08 10:45人气:来源: 投稿

  极端个性病例的紧迫救治权如何归属

  在互联网上,许多网友针对因谢绝签字导致妻儿身亡的肖志军,发表了言辞剧烈的责备。随着时光的推移,也有一些人提出了新的质疑,当患者或者直接关系人由于自身认知、性情及其他原因致使断定毛病或失常的时候,还有没有一种制度或其他手腕能够在极端特别的情形下抢救一个人的性命?

  在北京某媒体组织的一次讨论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以为,并非只有家眷签字之后能力给性命垂危的患者动手术。不签字就不能动手术,是对法律的一个误会。国务院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看法,又无家人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形时,经治医师应该提出医疗处理计划,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同意后实行。他以为,当医生肯定不实行手术就可能导致患者损失性命的时候,就是一种特别情形,医生及医疗机构就要实行自己的特别干涉权。

  而卫生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则以为,绝不能赋予医院强迫治疗权。卓小勤是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之一,他以为,患者的赞成是医疗行动合法性的基本,是一个逻辑起点。医患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成立必需是以对方许诺作为前提,如果患者不赞成的话,这个医疗服务合同就不成立。在医院已将谢绝做剖腹产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的风险以书面情势及时告诉患者的前提下,家眷一方仍然作出这样不理智的选择,发生的效果应由患方承担。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裴晓梅表现,在任何情形下救治性命都是第一位的,这请求医疗机构不能机械地履行法律。对于处置急诊特别情形,国际上是有很多例子的。比如美国可以由到达必定数目和资历请求的主治医生结合决议救治办法,并保证家眷知情即可。她以为,应树立一个由医院、专业组织、法律部门共同参与的紧迫处理机构来专门应对相干问题,并保证有完全的工作流程正常运转。

  知情赞成原则是否应受到制约

  中国医学哲学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伦理学会会长、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孙慕义给记者讲了一件产生在武汉的个性病例:一名幼儿在吃荔枝的时候被果核卡住了气管,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面临性命危险,紧迫救治的唯一方法是切开气管取出异物。孩子的父亲坚决反对,谢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当事医生在向家长当面告诉患儿病情而得不到签字的情形下,强行动孩子实行了气管切开手术,抢救了孩子的性命。事后,家长怀着感谢的心境向医院及当事医生表现了歉意。

  孙慕义表现,性命伦理学的理论中,对于患者的知情赞成权有一个制约和掌握的原则,就是医生的干涉权。不能机械地懂得知情赞成权。病人在特别情形下,比如危及性命时,医生要依据病人病状与性命保全的最高好处武断行使干涉权,并消除所有可能对抢救性命造成的干扰,全力保全病人的性命。“在这个意义上,医院方以为导致患者逝世亡的原因是由于其亲属谢绝签字,自己没有义务的想法是毛病的。”孙慕义说。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肖巍以为:尊敬自主性原则、不损害原则、行善原则和公平原则都非常主要。一般情形下,医生制订和实行的医疗计划必需经过患者的选择和赞成,这是自主性原则的体现。但在患者是未成年人、重病、思维才能不健全等情形下,我国法规规定监护人和病人亲属可代为赞成的前提是,监护人和病人亲属能如实反应患者的好处。这一事件表明,有时监护人和亲属未必能作出有利于患者的选择,在这种情形下必需从患者的好处动身,采用紧迫避险的策略,这是从深层次上对自主权的尊敬。

  医生干涉权广泛缺失关键何在

  北京市民李捷讲述了一件他在比利时求医的阅历:在布鲁塞尔,他突发脑溢血,须要做开颅手术。当时主治医生向他爱人详细介绍了他的病情和预备实行的开颅手术计划后,他爱人问医生是否须要签字。那位医生表现:“您不是专家而我是他的医生,应由我来确诊您丈夫的病症,决议治疗计划,实行手术。这是我的义务,我签字负责。如果您不赞成我的治疗和手术计划,您须要签字负责。”

  记者在采访中发明,一些患者及家眷并不认同赋予医生紧迫处理权,理由是担忧有些医生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力,损害患者经济好处。有专家指出,医生在紧迫情形下行使治疗权本身是没问题的,但可能造成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病人好处之间的冲突,最终伤害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赖。

  “由于当前未能明白医生救逝世扶伤的责任与权力,医生的干涉权是广泛缺失的。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医生在特别情形下可以抛开患者家眷不准确的看法挽救性命的责任和权力,但是未能在现实中履行,这是因为目前医患之间的不信赖态度,以及法律操作中的不肯定性羁绊了医生行使救逝世扶伤的天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以为。

  专家指出,由于医患双方的不信赖,使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广泛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不利于在紧迫状况下实行挽救的心态。一位不愿泄漏姓名的医院副院长向记者表现,即使法律赋予了医生在紧迫救治中的干涉权力,作为医院,还是不会轻易行使这种权力。“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专门有院引导处置这种抵触。患者的命保住了都好办,可一旦出了问题,即使有签字,患者家眷还经常会以不懂医学常识等各种理由与医院打官司。这种紧迫救治权很难界定,医院承担不起义务。”

  “以为医院没有义务,最多只能说是没有经济义务和行政义务。”孙慕义以为,由于缺少起码的医学伦理教导,使得不少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生在保全患者性命的问题上,首先想到或斟酌更多的是自身要规避风险,而不是奋不顾身以掩护性命为最高好处。“如果有一个科主任、院引导在没有家眷签字的情形下拍板做了手术,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这位引导可能承担的所有义务,都不能同医生在对患者性命的取舍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全力保全性命相提并论。”

(义务编纂: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