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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归来就辞职,医生被判赔付医院16万元

时间:2022-11-25 14:41人气:来源: 网络

  台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生和医院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医生向所在医院赔付违约金16万元。

  据“南都网”对此案的报道。医生郑某于2011年9月1日入职台山市某医院,依据双方签署的《事业单位聘请合同》中商定:

  郑某如果加入医院组织的培训,培训停止后应在医院服务7年,否则就要返还医院培训费。培训费包含进修学习期间医院支付给郑某的工资、奖金、食宿费、车船费及其他补助、费用。

  入职五年后,2016年9月1日,郑某等来了一个外出进修机遇,被医院支配到广东省某医院进修,医院为其支付了2.4万元进修费。郑某进修期间,医院照常向其发放工资、绩效工资、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共计26万余元。

  2017年12月22日,郑某进修停止,在三天后的12月25日就以个人原因向医院提出了辞职。医院沟通无果,赞成郑某辞职,请求其依照当初双方签署的合同向医院赔付26万余元。

  2017年12月26日,双方解除聘请合同,但对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11月,医院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台山市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郑某向医院支付培训费2.4万元,驳回医院其它要求。

  医院不服仲裁成果,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向医院支付的违约金16万元,包含郑某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医院发放的绩效工资、津补助三项。至于郑某培训期间医院向其发放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法院以为这是基于法律强迫性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商定而发生的,是医院本应依法实行的责任,所以不应返还。

  对于这个判决成果,郑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终审保持了判决。

  医生进修后另谋高就被医院请求赔偿的案例很多,案情与上述大多近似。“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首席律师张勇就代理过许多这样的案子,他告知“医学界”,有些案子医生不仅不用向医院赔钱,有的医院还要给医生钱。

  12月5日,“医法汇”公号就刊登了一篇关于医生李某辞职后,不仅找医院追回了6万元违约金,还要回了医院拖欠的其未休年假工资的文章。

  为何成果如此不同?

  本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培训服务期商定,二是竞业限制商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中“第二十二条”中对违背服务期商定的违约金有着明白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给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医法汇”列举的案例,医院正是因为与李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商定的服务期违约金,违背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的制止性规定而无效,医院不应依据上述商定向李某收取违约金。

  然而一个现实是,这样的案例也让医院往往会担忧将医生送出去进修后,医生会辞职另谋高就,因此不敢给医生外出进修机遇,这个现象在基层医院尤其广泛,这也是宽大医院管理者和医院人力资源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