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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坠亡索赔131万!医院的“安全责任”咋

时间:2022-11-25 14:44人气:来源: 投稿

  杭州一家医院不久前又产生了一起患者坠亡事件!

  据澎湃新闻报道,杭州萧山区男子陈某因突发脑溢血导致半边瘫痪,在萧山一家老年病医院接收康复治疗,一个月后陈某坠楼身亡。警方介入后消除他杀。陈某家眷以为医院看护不到位,起诉院方,并索赔131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调剂中。但是,近年来频繁爆出的患者医院坠亡事件背后,争辩远不止于此。

  医院窗户要不要特别防护?

  在2017年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网友就纷纭质疑: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当时榆林市第一医院回应称,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但是网友却以为,医院所住患者身材和精力状况都有必定的特别性,应当进步安全防护的请求。

  但是,依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对医院窗台高度并没有特殊请求,遵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用防护办法,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盘算不应低于0.80m;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盘算。”

  以2018年产生的一起患者坠亡事件为例。患者邢某因肺癌入住蒙阴县人民医院,7月18日清晨,邢某从医院8楼7号病房的窗户坠亡。邢某家眷以为被告医院肿瘤科病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病房窗户未采用任何防护办法是导致逝世者轻易坠楼的主要原因,医院未尽到其安全保障责任,存在必定的错误,应承担20%的赔偿义务。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显示,“通过现场勘验,事发窗台高0.11m,窗台至护栏高度为0.89m,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驳回了患者家眷的诉求。

  国度卫生监管部门对医院窗台高度和有无防护装置也有相干行业尺度,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比拟并没有很大差别,只是将安装防护栏的高度从0.8米进步到0.9米。

  2014年6月17日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尺度》“医疗机构患者运动场合及坐卧设施安全请求”第1部分“运动场合”第4.3.1条规定: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0.3米;第4.3.3条规定:临空的窗台与地面之间的高度<0.9米时,应安装护栏。

  “医学界”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患者医院坠亡的判例,所有医院的窗台高度和防护装置都符合请求。

下一节:医院要尽到的“安全义务”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