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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判医方赔偿,“公平责任”原

时间:2022-11-25 14:47人气:来源: 投稿

  公正义务原则是否公正?这个问题一直广受民众争议。多数赞成“协调说”,以为让富人补偿穷人丧失有助于社会团结,保护社会秩序,进步社会福利。在医疗诉讼中,很多案件都会实用这一原则,作为“富人”的医方总是被判赔偿。这样真的公正吗?

  案件回想

  患者李某,因头晕、上腹不适到天津某三级甲等部队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入院1周后的清晨,患者病情突然加重,经医方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经挽救无效最终逝世亡。

  患者家眷将医方诉至法院,称患者住院病历中的“住院72小时内病情告诉书”、“入院告诉书”中患者家眷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此外,医方在诊疗进程中违背了诊疗规范,对患者的挽救办法不当致使患者逝世亡,请求医方对其行动承担侵权赔偿义务。医方辩称,对患者的诊治符合相干临床诊疗尺度,并无不当及违规之处。

  法院依申请委托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患者住院病历中的“住院 72 小时内病情告诉书”、“入院告诉书”中患者家眷签字进行鉴定,鉴定看法为检材中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中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巧鉴定,鉴定结论为:

  1.医方对患者本次入院诊断明白,治疗符合惯例;

  2.患者为老年人,有多年心脏病史、心脏三支血管病变、心功效不全、两次介入治疗,客观上存在心源性猝逝世的风险;

  3.医方对患者挽救进程中,挽救办法符合诊疗规范;

  4.医方病历存在缺点,如:病历首页、主诉及病情变更告诉等,均无家眷签字;

  5.医方病历中“住院 72 小时内病情告诉书”家眷签字的真实性,专家组尊敬司法鉴定结论;

  6.医方病历中的不足与患者逝世亡无因果关系。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巧鉴定。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后,鉴定结论与前雷同。同时,指出联合血汗管疾病治疗的进展及指南,该患者心脏虽然有必定水平的压缩和舒张功效不全,但住院进程为窦性心律,治疗应以利尿剂、RAS克制和β受阻滞剂为主,地高辛只为Ⅱ类指征,同时应为小剂量应用。该患者为高龄老人,有显著缺血性心脏病合并糖尿病并伴有舒张功效不全,长期运用地高辛0.375 mg/d实属偏大,运用0.125 mg/d并无不妥,与患者逝世前产生的心脏事件无因果关系。

  法院以为:医方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运动中应以救逝世扶伤、为患者健康供给保障为主旨,应严厉遵照相干的法律、法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在医疗运动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仁慈的谨严和关怀,以避免患者遭遇不应有的危险或伤害。虽然医疗事故技巧鉴定结论为医方的医疗行动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在医疗事故技巧鉴定书中也指出了医方病历中存在部分缺点,包含病情变更告诉及捏造家眷签字等缺点的问题。另外,患者家眷年纪已高,患者的逝世亡使其精力上受到了打击,使其原有的疾病病情有所加重。最终判决医方给付患方经济补偿 40000 元。

  患方不服,申请上诉,经过二审、再审,最终案件保持原判。

  法院以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义务供给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意的,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效果。本案系医疗伤害赔偿纠纷,诊疗行动与伤害效果间的因果关系需经医疗事故鉴定予以确认。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该予以确认。该鉴定结论虽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同时也指出了病历中存在部分缺点的问题,原审法院在综合斟酌上述因素的情形下,酌情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准确,应予保持。

  什么是公正义务原则?

  很多医疗诉讼案件可能在鉴定时已经明白医方没有错误,或者错误与伤害效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在最终判决的时候,法院还是判决医方赔偿了。很多法官都会在案件审讯进程中“协调”一下,其实这就是公正义务原则。

  公正义务原则的理论根据来自于多个法律: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运动,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合理肯定各方的权力和责任。

  《侵权义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动人对伤害的产生都没有错误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形,由双方分担丧失。

  当受害人遭遇了重大伤害,而行动人没有错误不承担侵权义务,似乎应当由受害人自己完整蒙受全体伤害。但是,受害者也没有错误,完整承担效果也不公正。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系统不够完美,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援,于是只能着眼于行动人。基于法律的公正理念,侵权法会让行动人赔偿受害人部分丧失,从而避免让受害人自己完整蒙受的局势。

  公正义务原则的目标并非追究侵权义务,而是将伤害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从而显示出“公正”。特殊是在医疗伤害纠纷案件中,医患关系比拟紧张,当患方遭遇丧失,而医方又没有错误,导致抵触升级、纠纷加剧时,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通过往往会实用公正义务原则,既不让患方独自承担全体伤害效果,也不让不该承担侵权义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全体义务,而是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分配义务。法律界以为这样的处置成果是人性化的,可以缓和医患关系,解决抵触和纠纷,有利于社会协调稳固。

  医疗伤害纠纷案件实用公正义务原则是否公正?

  如果所有不能实用侵权义务原则的案件都实用公正义务原则,那么就意味着所有医疗伤害纠纷案件最终成果都是医方败诉,这真的公正吗?哪些案件应当实用公正义务原则?如何合理分配义务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医疗伤害纠纷案件由于法官实用法律过于随便,实用公正义务原则判决的案件,最终却导致了公正危机。在很多医疗伤害纠纷案件中,医方似乎成为了弱者,有错误大赔,没错误小赔,没有赔的最多,只有赔的更多,这增长了医疗机构运营成本,伤透了医务人员的心。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公正义务原则不能随便滥用,应把握四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受害人遭遇重大伤害。受害人必需是遭遇重大伤害、陷入经济非常艰苦状况、伤害无法单独蒙受。

  第二个前提,受害人对于伤害效果的产生没有任何错误。受害人因为没有错误就比拟无辜,如果蒙受所有的伤害效果感到不公正。

  第三个前提,行动人对于伤害效果的产生也没有错误。只有行动人无错误,能力实用公正义务原则。

  第四个前提,行动人依侵权规矩不承担侵权义务。如果行动人的错误行动导致了伤害效果的产生,就意味着应当承担侵权义务,也就是说公正义务原则与错误义务原则等其他侵权义务归责原则是不兼容的。

  医疗机构承担侵权义务,须要满足下面四个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动存在不当;

  2.患者或家眷遭遇了伤害;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当诊疗行动与患者或家眷的伤害效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误。

  行动人如何或多大水平上参与丧失的分担?侵权义务法给出的规定是“依据实际情形”,也就是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毫无疑问,这时法官对此享有必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不是可以随便行使的,还是要有客观根据的,须要斟酌的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分担才能(经济状态)、丧失严重水平、损害性质等。医疗伤害纠纷案件中,重要看医方的范围、经济实力,比较患方的经济条件、伤害严重水平、后续诊疗费用或生涯艰苦等。

  如何实现“公正”,才是公正的?

  关注《医眼意见》本栏目标脉友们会时常看到栏目分享的案例,都以法官“协调”判决作为成果。比如鉴定医方义务轻微的情形下,盘算赔偿时依据法律规定,患方只能获赔极少的钱,法官会将诉讼费、鉴定费判给医方承担,或进步精力伤害安慰金的数额,来恰当拉高赔偿金额,至少能保证患方在诉讼进程中不至于亏本。

  最新的司法说明规定,诉讼费和鉴定费都要依照侵权义务比例判决。于是,法官会依据鉴定成果恰当调剂赔偿比例,来填补患方的诉讼成本。

  究竟医疗诉讼时光长、专业性强、诉讼难度高、律师费贵,患方倾泻了金钱、时光、精神,最后成果如果是“亏本”,好像真得不够“公正”。

  这种为了“公正”进行补偿,对于患方是公正的,那么对于医方也是公正的吗?医方也许相对某个患者来说,经济实力是壮大的,但是医院大部分是非盈利机构,收入多开销大,装备更新、环境改革、人才造就、改良服务等方方面面都须要“钱”。很多医院虽然外表风光,但可能也在为钱焦头烂额,如何权衡经济实力才是公正的呢?

  多数医疗伤害纠纷案件都有严重的伤害效果,多为逝世亡、重度伤残,如此公正看待,一赔了之,对于未来的医疗行业执业环境带来哪些影响,可想而知。如何做能力真正彰显公正正义,让患者满意,医护不寒心,仍需持续探讨。

  最后举个交通法规的例子来解释。笔者小时候生涯的城市来了一名新市长,新官上任,施行新政——七不准,具体条款记不清了,但是当时对于七不准的管理强度记忆犹新。比如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放弃物,履行力度相当到位,用完的纸巾掉在地上,立即旁边就会窜出两个带红箍老人一把揪住,罚款十元,当时还有不准乱穿马路,明白规定违背交通规矩乱穿马路撞逝世白撞。于是,街道异常整洁,钱都不敢往地上掉;过马路相当谨严,严厉跟着绿灯走斑马线。在很多报道中,看到一些人竟敢冲上高速路,被车撞逝世后,司机无义务也要赔偿,心里没有公正不公正的想法,只是下定决心不再开车了,养得起车,赔不起人啊!

  也许有一天,我们真的被寒透了心,就不当医生了,受得了累,伤不起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