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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篡改病历难掩真相 被判医疗过失赔偿

时间:2022-11-30 03:45人气:来源: 网络

  河南省邓州市某医院由于诊断疏漏,导致患者宋某因手术后常见并发症而逝世亡,其后非但未从职业道德角度积极承担义务,反而采用改动病历的方法意图掩饰本相。近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宋某家眷包含逝世亡赔偿金、精力安慰金等各项丧失14.7万元。

  2010年3月18日,患者宋某在邓州市某医院被确诊为贲门癌,随即入住该院治疗。3月21日,医院对宋某实行了手术根治术。但手术后宋某病情不断恶化,遂遵医嘱转入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结论为宋某贲门癌手术吻合口瘘、继发脓胸、左胸管引流不畅。医院再次对患者实行手术仍未能挽复生命,宋某于4月21日逝世亡。

  宋某逝世亡后,其家眷对邓州市某医院的诊疗进程提出了异议,在查看院方手术记载时又发明,3月21日当天的两次手术记载及病历均存在不同水平的修改。由此,宋某家眷以为,院方改动病历的目标是掩饰推辞医疗过失义务,医院应对患者逝世亡效果承担全体义务,遂将邓州市某医院推上被告席,并申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后邓州市法院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患者宋某经贲门癌手术后即涌现吻合口瘘症状及表示,但病历中未见明白诊断为并发吻合口瘘及继发症,患者逝世亡与该症状存在因果关系。认定该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患者宋某因医方忽视,未及时诊断出术后常见并发症并采用有效治疗办法,虽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已错过最佳治疗机会,最终酿成医疗事故并导致患者逝世亡。事故产生后医方又采用涂改病历的办法消极推辞义务,严重违反了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伤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应承担伤害赔偿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义务编纂:陈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