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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被误读恐悲剧重演

时间:2022-12-03 00:21人气:来源: 投稿

  卫生部近日出台《病历书写根本规范》,将于3月1日起实行。该规范明白:“为挽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形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一规定被解读为:紧迫情形下手术,医院可代签。

  2007年11月21日,肖志军谢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李丽云逝世亡。联想到这一事件,卫生部新规因体现了救助至上的理念得到普遍确定。但这一新规是否可以避免“肖志军式的悲剧”再度产生?对此,也有论者指出新规尚需完美。

  支撑

  医德迈出一大步

  姗姗来迟的“代签规定”,因其带着人性化温情,还是可为医疗文明添上一层亮色。虽然此前因存在医疗真空,已经发生许多医患纠纷。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只要不肯签字,医疗机构就会以无权为由,不肯担责,不肯救逝世扶伤,任凭鲜活的性命在自己的眼前消逝。最让人揪心的要算是“肖志军事件”。此后,相似事件不时产生,湖南打工妹李某住进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聚龙医院,也是因家眷不肯为其剖腹产签字,前后僵持3小时之后,李某母婴不幸双双逝世亡。

  医院代签一小步,医德迈出一大步,文明社会须要医德与其同步。生存是人类文明的底线,没有什么比性命更为名贵的了。当国民的生存权受到威逼时,所有附着在社会成员间的种种制度羁绊都应为其让路才是。当此时,医院先为患者着想,不遗余力救逝世扶伤,宁肯做过,不肯错过,这才是对至高无上的性命权的充足尊敬,医院的服务主旨方才实至名归。 张永琪

  担心

  难以杜绝见逝世不救

  “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形”毕竟是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不在医院现场,还是一时没法接洽上,抑或是“家眷拒签”?此中种种情形,显然须要明文写出以利于现实操作,并避免引发新的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况且,哪些挽救是属急需“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情况?签字后,一旦救治进程中涌现医疗意外、医疗纠纷或医疗欠费行动,义务是由患者家眷、签字人、医院还是医生承担?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明白,相干各方义务得不到厘清,那么,指望通过“医院代签”来及时挽救危重患者的性命,将会遭受医院和医生的抵制,从而成为卫生管理部门一厢宁愿的理想。

  更何况,事实已表明,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里,面对危重患者时,为了尽量避免医疗纠纷困扰自己,越来越多的医生选择了“明哲保身”。医院“签字看病”的风行与“见逝世不救”现象的涌现,则从侧面折射了这一点。所以,单靠“医院代签”难以解决医生“见逝世不救”现象。 吴立成

  会不会“被代签”

  “肖志军事件”究竟是一个较为极端的个案。现实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病人危在旦夕之际患者家眷跪求医生挽救的场面,谢绝签字的人微乎其微。在“拒签事件”中,作为患者家眷的肖志军,谢绝签字的做法虽然有些愚蠢自私,但从另一个侧面看,也是在保卫患者的权力。肖志军之所以谢绝签字,重要缘于对医院的不信赖,担忧医院“小病大医”,借机敛取高额医药费。可见,医患之间一旦损失信赖,谁又能保证“代签规定”不会超出患者权力行事?

  1月21日的《重庆晚报》曾有一则关于“医院滥发病危通知书”的报道:孩子感冒进医院,没接收任何检讨,就收到一纸让人心惊胆战的病危通知书。有些医生就是在借“假病危通知”恫吓人,一则可以趁机开大处方赚钱;二则可以把病危通知当作推辞义务的挡箭牌。可想而知,“病危通知书”尚且能够“被乱发”,“知情赞成书”又怎能避免“被乱签”呢?应当说,“代签规定”是把双刃剑,有利亦有弊。如何趋利避害,症结要看“代签规定”的制度设计是否完美。 李学人

  视察

  医院拒签怎么办

  卫生部新规其实是在防止性命的“无谓失去”,体现了对性命的尊敬,体现了救助至上的理念。签字在挽救病人时,显得很主要。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在紧迫情形下,我们如果拘泥于签字,那恐怕会有更多的性命因为签字而分开这个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卫生部规定在“紧迫情形”下可以由医院代签,是很大的提高。但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病历书写根本规范》只是规定“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意味着医院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挽救的往往是性命垂危的病人,挽救病人存在着太多的不肯定因素,如果病人手术胜利,当然是我们最愿望看到的成果,病人家眷事后得知,只会感谢;如果一旦手术失败,医院和医生将蒙受很大的压力,在医患双方关系紧张的背景下,医院如果认识到自己的风险,虽然明知道救人要紧,但如果过多斟酌风险,医院完整可以谢绝签字,看着病人失去挽救的机会。

  “救人要紧”,这是谁都会说的话。但考量现实,考量好处,却不是件轻松的事。在我看来,其一,要细化“紧迫情形”,在什么情形下的病人,如果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赞成书”上签字,医院必需应当签字进行挽救。其二,要经过合理的程序。肯定是属于“紧迫情形”,然后,医院一边救助,一边寻找病人家眷,同时,医院进行全程录像监督,以便供给“自证清白”的证据。救人是纯洁的,但与好处挂起钩来,就显得庞杂了。因此,必需先减少医患双方可能会涌现的麻烦,否则,“代签赞成书”恐怕走不了多远。 王军荣

  肖志军式悲剧的根源

  按卫生部的这一规定,医院代签权实用于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形,比如无法及时接洽上患者家眷,或患者家眷不在身边,而病人情形又十分危急这种情形。但对如肖志军这种谢绝签字的情形,该如何处置,《规范》并没有做出规定。如果医院再遇上相似肖志军这样的患者家眷,又该何去何从呢?

  其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早就明白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讨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赞成,并应该取得其家眷或者关系人赞成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时,应该取得家眷或者关系人赞成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又无家眷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形时,经治医师应该提出医疗处理计划,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同意后实行。”可现实是,相似肖志军事件的悲剧已产生多起,一条条鲜活的性命在医生的眼皮之下,在以救逝世扶伤为天职的医院里逝去,引发社会的普遍谴责。

  之所以涌现这种情形,并非因为没有政策,而是相干的政策存在缺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特别情形下,医院可以不经患者或其家眷的赞成采用医疗办法,但法律对何为“特别情形”并没有明白。比如,对肖志军这种在医院赞成免费手术,且现场有人许诺只要肖签字就给他1万元钱的情形下仍然谢绝签字,这种不正常的行动是否属于特别情形并没有规定和明白。法规表述的不明白导致现实中医院为了避免麻烦、免担义务,将赞成书作为一切手术的前提,这才是发生悲剧的根源所在! 孙瑞灼

  声音

  “不签字也可手术”系误读

  医院代签字的前提是,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而不是“谢绝”签字。换句话说,如果具有签字权,又有签字条件的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明白谢绝签字,那么,医院到底该不该代签字,还很难说。(2月6日《河南商报》)

  法律义务应进一步强化

  法律法规应该对“医院代签救命”做出更具强迫力的规定,一方面充足保障医院和医生以“非民主”手腕行使专业决策权;另一方面,应增长明白的罚则,进一步强化医院和医生救治危重病人的职业义务和法律义务。

编纂点评:  《病历书写根本规范》一出就引起多方争议,有人赞同,有人质疑,不一而足。但若然新规真的有破绽,新规在医患纠纷事件产生的时候还能判定孰是孰非吗?医院应当为患者的健康负责,但决不能为不完美的法规负责。是不是该细化规定的条文,让医患双方的行为有据可依,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这样,质疑的声音应当会更少了吧?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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