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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

时间:2022-12-03 13:42人气:来源: 网络

  医院错误义务相对较大,患者家眷获得的赔偿较少,医院错误义务相对较小,患者家眷获得的赔偿反而较多,这一为难现实已存在多年,其根源在于逝世亡赔偿金未被纳入医疗事故赔偿领域之内。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有效化解了上述为难。据悉,由于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例已被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一起纠纷

  逝世亡赔偿金成争辩核心

  2009年9月26日上午11时,四川省绵阳市市民周先生的妻子涌现临产症状,被送往当地某妇幼医院,经医生护理,周妻疼痛等症状得到缓解。当天下午4时,周妻咳嗽不止,医生为其开出止咳糖浆。次日清晨6时,周妻经挽救无效逝世亡。经鉴定,周妻是因羊水决裂进入腹腔,导致脏器受压进而涌现并发症逝世亡的。该事故后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据周先生的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华均介绍,事发后,她代表患方和医院就赔偿问题先后协商4次,均无成果,双方争辩的核心问题是,医院是否应给付逝世亡赔偿金。医院提出按《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此事;患方提出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解决纠纷,请求医院在其提出的赔偿计划基本上增长约12万元的逝世亡赔偿金。

  据悉,因难以达成一致,目前,周先生预备到法院起诉该医院。

  为难现状

  侵权义务大反而赔钱少

  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发明,相似医疗事故义务与民事赔偿义务“倒挂”的案例时有产生。

  记者注意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实行,其第五十条规定了11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未将逝世亡赔偿金列入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确立了逝世亡赔偿金的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出台的《说明》再次明白了逝世亡赔偿金的盘算尺度。

  彭华均律师介绍说,引起争辩的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出台的《通知》中确立的二元化解决计划,即:构成医疗事故的实用《条例》,不构成的则实用《民法通则》及相干司法说明。“这就意味着,在构成医疗事故情形下,医院的错误义务相对大些,但因不需赔偿逝世亡赔偿金,院方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反而相对小些;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因要赔偿逝世亡赔偿金,赔得反而多些。这对医患双方均有失公正。”彭华均说。

  支付逝世亡赔偿金

  如此判决符合公正原则

  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医疗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案,从该院作出的终审讯决成果来看,逝世者家眷比一审讯决多获得了18.7万余元的逝世亡赔偿金。这一判例引起了普遍关注。

  “义务大赔钱少,义务小赔钱多,这不仅显失公正,而且解释我们的某些价值评判尺度存在一些问题。在我接触的不少案子中,部分患者家眷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自愿废弃医疗事故鉴定,请求我们按一般医疗纠纷来办案。”四川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邓明攀律师以为,成都市中院的这一判决不仅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及现实意义,而且有利于真正有效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中院将逝世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致人逝世亡的赔偿项目,体现了医疗事故侵权立法的主要意旨,较好施展了侵权立法救援弱者的社会功效。”邓明攀说,医疗纠纷实质上仍属于侵权伤害赔偿纠纷,因此,只要侵权行动给受害人造成了丧失就应在物资和精力两方面进行赔偿,这是侵权伤害赔偿的根本原则。相对于那些存在医疗错误但尚达不到医疗事故尺度的一般医疗伤害赔偿纠纷而言,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的错误水平更高些,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相应也应更重些。

  ●典范案例

  成都市中院通报一起医疗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案

  逝世亡赔偿金诉求终审获支撑

  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医疗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案。在该院作出的终审讯决中,逝世者家眷比一审讯决多获得了18.7万余元的逝世亡赔偿金。

  2007年1月5日晚,王某因身材不适到金堂县某卫生院就医。次日,王某突然涌现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等症状,后经挽救无效逝世亡。成都医学会对此作出鉴定,认定该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院应承担重要义务。

  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王某的父母随后将该卫生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包含逝世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丧失共计32.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案病例经鉴定系医疗事故,属《条例》调剂规模,由于院方应担主责,法院依法酌定卫生院承担赔偿义务的比例为90%,故一审讯令卫生院赔付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0281元,赔付精力伤害安慰金45150元。因《条例》中未规定逝世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因此对原告提出的逝世亡赔偿金部分诉讼要求不予支撑。王某父母对此不服,随后上诉。

  2008年10月,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上诉人请求卫生院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干司法说明的规定支付逝世亡赔偿金的理由合理合法”,故在一审讯决的基本上,判令卫生院向王某父母支付18.7万余元逝世亡赔偿金。

  在终审讯决中,该院对“合理合法”的说明是,《民法通则》是根本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基于行政法规的效率层次低于法律,因此应优先实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的措辞是“参照”而非“按照”、“依照”,因此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可以不实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说明》是在《通知》之后出台的,其中不仅将逝世亡赔偿金从精力安慰金中分别了出来,还明白规定“本说明颁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说明,其内容与本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为准”。

  据悉,目前,成都市中院已按相干流程将此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相干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损害国民身材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涯补贴费等费用;造成逝世亡的,并应该支付丧葬费、逝世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涯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九条:逝世亡赔偿金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安排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尺度,按20年盘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纪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盘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力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安排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尺度的,残疾赔偿金或者逝世亡赔偿金可以依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干尺度盘算。被扶养人生涯费的相干盘算尺度,按照前款原则肯定。

  ●名词说明

  逝世亡赔偿金

  逝世亡赔偿金,又称逝世亡补偿费,是逝世者因他人致害逝世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资性收入丧失的一种补偿。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国度赔偿法》首次明白了逝世亡赔偿金的内涵,即:“侵占国民性命健康权的,应该支付逝世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度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体损失劳动才能的,对其抚育的无劳动才能的人还应该支付生涯费。”依据这一规定,逝世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丧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伤害赔偿,而不属于精力伤害赔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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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纂: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