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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

时间:2022-12-03 13:45人气:来源: 投稿

  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根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巧鉴定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尺度(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伤害效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伤害效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巧性比拟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二、医疗事故分级尺度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规定,依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伤害水平,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逝世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效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效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显著人身伤害的其他效果的。

  具体分级尺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另外,须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尺度,例举的情况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效果。并且该尺度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眷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产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尺度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请求“工伤待遇”的根据和尺度。两者的鉴定尺度是雷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置都是很主要的。当然,如果处所性法规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迫情形下为挽救垂危患者性命而采用紧迫医学办法造成不良效果的;

  (二)在医疗运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别而产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巧条件下,产生无法预感或者不能防备的不良效果的;

  (四)无错误输血沾染造成不良效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耽搁诊疗导致不良效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