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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

时间:2022-12-08 15:33人气:来源: 健康网

  分娩缺肢女婴状告医院侵权

  产妇张某到医院进行产前检讨,此期间,产妇先后在该院接收了多次B超检讨,医院超声报告记载:“肢体构造无法完全显示”。后该产妇在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分娩出一左上肢缺如的女婴。张某遂以医院“未尽特别注意责任,产前检讨诊断未发明胎儿肢体显著畸形,未告诉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导致分娩畸形儿”侵占了其健康生育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人民币55万余元。一审法院以为原告张某产出左上肢缺如的女婴不是被告的医疗行动所导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二审法院以为医院的行动符合侵权义务构成的四个要件,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义务,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涯用具费、残疾生涯补贴费、精力伤害赔偿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评估费等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现此案在再审的审理中。

  在此案中,笔者以为胎儿肢体残疾的效果是由于其自身的先本性因素导致的,与医院的诊疗行动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对新生儿身材健康权的损害。医院在此案中不应该承担其新生儿残疾生涯补贴费、残疾生涯用具费等相干费用的赔偿。本案实际引发的是关于医疗诊疗进程中患者知情赞成权以及医院是否尽到告诉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应该看重和尊敬患者的知情赞成权。

  知情赞成权的发生

  知情赞成权这一理念的形成,最早由美国着名法官Carlozo于1914年提出的,他说“任何人有权决议如何处置其身材”,其后这一观念不断地被丰硕和发展。1957年加州上诉法院在Salogo V.Leland Standalone Jr.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案的判决发明了informed consent这一词汇,确立了患者的知情赞成权,这一法律概念很快被美国各州接收并输出到国外,现已成为法学理论上认可的一项患者权力。我国的医疗知情赞成权是特指在医疗诊疗运动中,基于《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而涌现的患者权力。同时,患者的知情赞成权也是医学伦理观念发展的产物。过去一直强调医师的执业自主权,强调应以医生为中心,患者处于医疗运动中的附属位置。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水平的进步以及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开端意识到自己作为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力,越来越多的愿望就请求参与到诊疗进程中来。

  知情赞成权的内容

  知情赞成权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知情,指患者有权力知道并懂得自己的病情、治疗计划以及可预感的效果,也就是医生针对患者的病情及手术、特别检讨、治疗护理进程中,都应该向患者告诉相应的诊疗办法、治疗后果和患者所将要承担的医学风险,让患者知道和懂得其病情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治疗后果及风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讨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赞成。” 在这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病情告诉情形,医生可以记载在病历中,如病情介绍和下达病危通知等等不必须请求患者对医生的每一次告诉行动给予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这种知情虽然强调了医生的告诉,但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的每次告诉行动都须要患者的签字。

  第二,赞成,指患者经过医师告诉其治疗、检讨、手术的医疗风险以及用药的副作用等之后,须要做出的选择的权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讨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赞成,并应取得其家眷或者关系人赞成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时,应该取得家眷或者关系人赞成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又无家眷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形时,经治医师应该提出医疗处理计划,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同意后实行。”规定明白提出医师对患者在实行手术、特别检讨、治疗可以由患者自己决议,从规定中也可以领会出法律的另一个含义,即医生不能强迫性地强制患者治疗,哪怕是对患者健康有益,解释在医疗诊治进程中,不是由医生掌控对患者治疗的决议权。这项规定体现出了现代法治所广泛承认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处罚他人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患者自己才有权决议怎样处理自己疾病,患者可以决议治疗,同时也有权谢绝治疗,医生应该尊敬患者的权力。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医生只有在患者疾病危及性命且其神志不清,无家人在场的紧迫情形下,有权对其进行挽救,当须要做出选择处置时,也要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三,实行告诉是医生的责任。保证患者知情赞成权的实现,重要是通过医生正常实行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讲,权力是可行可不行的,而责任具有法律的束缚性,没有随便性。对于医生而言,告诉的责任是作为医患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医生,为满足权力主体患者受法律掩护的好处,依法应该作为的行动。医生若不能实行此责任就有可能造成对患者知情赞成权的侵占,同时也违背法律的规定。

  违背知情赞成权所侵占的患者权力

  (一)剖析实践中医生未实行告诉责任有以下几种效果:

  1.医务人员未告诉患者手术治疗后可能涌现的效果,但患者涌现的效果与未尽告诉责任无因果关系,不论告诉与不告诉,患者的效果都必定产生,如手术并发症涌现沾染、出血等等。虽然医生术前未告诉,但并不会因医生术前告诉了,就不产生这种效果。此时,医务人员虽未尽告诉责任,但与患者涌现的效果无关。

  2.医务人员未尽告诉责任,使患者损失了对疾病检讨、记载以及谢绝的选择权。但也不必定与患者效果的产生有因果关系,如医生术前向患者告诉了手术风险,患者可以选择不做手术,但其疾病并不会好转,仍然会涌现不良效果,只是有可能减少患者的手术医疗费用,或使一些效果推迟涌现。

  3.医务人员未经患者赞成,对患者身材疾病部分实行了治疗或手术,而治疗和手术的效果却对患者健康有益、患者没有伤害的效果。

  4.医务人员未能告诉患者的疾病应该持续治疗,有可能使患者耽搁治疗机会或增长医疗费用。

  (二)违背知情赞成权所侵占的患者权力

  依据以上成果的剖析,医院未尽告诉责任,侵占患者什么权力呢?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白的规定。笔者以为,首先,知情赞成权属于民法中的个人信息知情权,法律规定国民依法享有懂得涉及本人的相干信息的权力,从此也可以得出,患者对自己疾病诊断治疗等真实情形应该有被告诉、选择、谢绝和赞成的权力。知情赞成权是患者作为国民享有的民事权力的一部分。其次,医疗知情赞成权在法律上体现患者的疾病检讨以及治疗必需经过其本人赞成并做出决议,患者的这一处罚权和决议权其可以委托授权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不能转让,从此法律特点的角度剖析,知情赞成权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客体请求。第三,从侵占知情赞成权的效果剖析,大部分的侵权都与患者效果无关,这一特色也符合一般人格权的领域。因此,笔者以为知情赞成权应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领域。故当产生知情赞成权的侵权时,应依照侵占一般人格权的情形处置,承担民事义务更符合法律公正原则。一般情形下,医务人员未尽告诉责任,但与患者效果的涌现无因果关系,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赔礼报歉、或给予恰当的精力安慰。如果医务人员出于善意且采用的治疗计划对患者健康有益,并没有造成患者实际丧失的,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当侵占患者知情赞成权造成患者部分财产丧失时,可按实际丧失部分承担赔偿义务,总之不应简略将未尽告诉责任的侵权与侵占患者性命健康权相连。

  医疗机构应该注意告诉的内容

  医疗知情赞成权是基于法律而发生,医务人员就应该有注意的责任,在医疗诊疗运动中注意做好防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告诉:(1)患者入院时病情状态、预备做的检讨、检讨中可能涌现的问题;(2)预备治疗计划、手术、治疗的预后后果、可能涌现的风险;(3)用药的特别副作用;(4)自费药、医保不给报销内容;(5)一次性医疗耗材物品须要自费部分; (6)患者有权选择治疗与否及谢绝转院的效果;(7)必需是患者本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代理身份的人签字;(8)患者逝世亡时应告诉家眷解剖查明逝世因;(9)解剖时告诉家眷解剖部位和解剖器官的处置;(10)逝世胎和胎盘的处置须要告诉;(11)特别需患者决议的检讨、治疗项目,必需告诉患者、记载清晰并由其签字。

  综上,医疗运动,无论是简略的开具药品处方还是庞杂的手术,这些对疾病的治疗办法往往都可能造成对患者性命权或健康权的损害。但由于实行这种行动本身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性命健康权,因此法律承认了其适法性。同时却规定患者有知情赞成权,来保证医疗行动的合法性。因此尊敬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已经成为现代医学伦理道德的主要原则和实行医疗诊治的必经程序,也是对医务人员实行医疗行动的掩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应进步对患者知情赞成权的认识,尊敬患者的知情赞成权,也要学会自我掩护,防备医疗纠纷。

(实习编纂: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