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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签字而拒绝手术医院赔偿患方150万元

时间:2022-12-08 15:39人气:来源: 健康网

  知情赞成权是患者的一项主要权力,是指在手术或进行特别检讨,特殊治疗时,必需取得患者赞成,由患者和家眷签字,以证明医方实行了告诉责任,但在有些特别情形下如何实行告之责任,特殊是在患者性命产生危险时如何实行告诉责任,有些医务人员并不十分清晰,以致酿成失误。

  【案情介绍】

  2003年8月1日晚间,刘某因咽喉不适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会厌炎,给予输液治疗。治疗进程中病情逐渐加重,涌现喉头阻塞,呼吸艰苦,医院未采用积极救治办法,直至当晚23时02分涌现重度呼吸艰苦,医院才作出气管切开的决议,但又以无家眷签字为由谢绝实行手术进行挽救,直至家眷23时50分赶到医院签字时仍未做气管切开。直到8月2日零时15分,患者因窒息而呼吸、心跳停滞,被告仍未立即行气管切开,在先做环甲膜穿剌无效后才行气管切开,致使原告呼吸、心跳停滞时光过长,脑细胞缺氧性破坏呈植物人状况。患方以为医院在诊疗进程中存在严重错误,耽搁治疗挽救导致患者刘某的植物状况。经协商,医院垫付所有医疗费用,持续在医院治疗,依据医院出具的欠款通知,刘某的费用每月2.5万元,但病情并无起色。医院以为累赘费用过大,且治疗遥遥无期,遂与患方协商请求走法律程序处置。患方于2004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家眷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精力伤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鉴定审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赞成,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巧研讨所进行法医鉴定。2004年11月,研讨所作出(2004)京法科鉴字第XX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

  (1)2003年8月1日23时30分在被鉴定人刘某因急性会厌炎涌现“呼吸艰苦加重不能平卧的情形下,没有及时决议给予气管切开术,直至次日零时15分;在此长达45分钟的时光内,该院选择解除其通气障碍的办法不当,机会不当,显著耽搁了疾病的治疗,导致被鉴定人刘某脑乏氧时光过长,其医疗行动存在显著的过失与不当。

  (2)该过失与不当的医疗行动与被鉴定人刘某目前不良效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刘某目前为植物生存状况,其残疾等级为一级(伤残率100%)。

  200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一、患者刘某10日内出院;二、医院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150万元,现本案双方已实行完毕。

  【律师评析】

  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程代理了本案的起诉、鉴定、审理、调剂及履行,对于本案感悟颇深,作为被告医院,因为一个过失承担如此伟大的赔偿义务,教训深入;作为患者,一个鲜活的性命一夜间变成不省人事的活逝世人,赔多少钱也无法填补其及家眷的苦楚。通过本案,足以教训我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谨严行医,忠于职守,性命重于山。

  急性会厌炎是一种声门上压会厌为主的急性喉炎,起病急、病情进展快速,严重者可产生窒息而逝世亡,在治疗上,如有显著的喉阻塞症状时,应及时进行气管切开术以解除呼吸道梗阻,挽救患者性命。急性会厌炎在临床上较常见,并非罕见的难治疾病。

  医院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毛病呢?首先,医生义务心不强,违背治疗惯例;第二,医生片面懂得掩护患者的知情赞成权。2002年10月《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及相应配套法规实行后,加大了对患者知情赞成权的掩护,有些医生以为,只要做手术,必需由本人或家眷签订手术赞成书,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一些医疗机构也有相似的规定。但本案患者病情危急,已神志不清,家眷又在外地,基本无法及时赶到签字。在这种紧迫情形下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讨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赞成,并应取得其家眷或关系人赞成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又无家眷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形时,经治医师应该提出医疗处理计划,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同意后实行。就是说患者和家眷无法签字时,由院长或总值班签字也可得到法律的承认。

  在临床实践中,如在紧迫情形下,患者或家眷无法签字,也没有或者找不到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可以请在场群众签名见证或直接拨打110报警,并作出详细记载。总之,因无人签字而谢绝挽救,即是一种失职行动,也是违反医德的行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效果义务。

(实习编纂: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