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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民健康保险

时间:2022-12-12 04:36人气:来源: 汪星人

  韩国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分为公民健康保险和医疗给付事业。两者基础笼罩了全部公民,2007年年末,公民健康保险制度笼罩韩国96.3%公民,其余3.7%以基本生涯保障对象等情势编入医疗给付事业制度。

  尽管医疗给付事业和公民健康保险对象不同,但两者均由健康福利部、国度健康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审核评价机构运营和管理。

  根据《公民健康保险法》,凡在韩国居住的公民均为公民健康保险的实用对象,它包含“参保者”和“被抚育者”。参保者有两类,一是职工、雇主、公务员和教职员全部人员等企业(单位)参保者,二是地域参保者。被抚育者重要指重要依赖企业(单位)参保者维持生涯的没有报酬或收入者。

  全民筹资系统

  筹资是健康保险非常主要的课题,韩国现行的保险费征收系统依据参保对象不同有所区别。雇主具有交纳企业(单位)参保者保险费的责任,具体比例为50%由参保者负担,50%由雇主负担。

  企业(单位)参保者根据收入尺度缴纳保险费。韩国公民健康保险企业(单位)参保者的月收入额下限设定为28万韩元,上限设定为6579万韩元,当月收入小于28万韩元时仍按28万韩元计算,大于6579万韩元时依然以6579万韩元计算。

  在健康保险合并之前,鉴于法定筹备金积聚率坚持在必定程度以上,财务状态出现稳固的情形,企业(单位)医疗保险不断降低保险费率,以减轻参保者的负担,平均保险费率从1986年的3.57%,降到1995年的3.03%。后来随着财务状态的下滑,政府开端逐步晋升保险费率,到1999年为3.57%。

  健康保险合并以后,从2000年7月开端,向企业(单位)参保者征收保险费率为2.8%,其中公务员、教职员保险费率为3.4%,从2001年1月开端企业(单位)及公务员、教职员参保者保险费率一元化,均征收3.4%,后期不断调整,到2008年1月为5.08%。

  地域参保者保险费以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的性别、年龄作为征收因素。当家庭收入超过500万韩元时,核算课税收入和财产等征收要素作为计算健康保险费的基础根据;当家庭收入低于500万韩元时,核算财产、生涯程度、经济运动参与率等征收要素作为计算健康保险费的基础根据。

  因为各征收要素不能表示为直吸收入金额,因此在核算这些征收要素后,作为保险费征收分数,再乘以保险费换算金额。

  地域参保者保险费按家庭征收,家庭成员具有共同承担交纳保险费的责任。如果参保者欠3个月以上的保险费,会受到相应处分。

  除了参保者自行缴费部分,政府也会声援一部分减轻参保者负担。从1998年实施地域医疗保险开端,为减轻个体经营者等地域居民的保费负担,国库声援一部分保险费和一部分运营保险事业所耗费的管理运营费。2002年依据《健康保险财政健全化特殊法》,对地域参保者的保险给付费用和健康保险事业的运营费,国库声援40%;为了确保顺利增进公民健康促进事业所需财源,而专门依法设立的公民健康促进基金,声援10%。

  从2007年开端,国库声援年保险费预期收入额的14%,公民健康促进基金声援年保险费预期收入额的6%。

  “实物”与“现金”给付

  公民健康保险的保险给付,分为保障医疗本身的“实物给付”和以偿还医疗费为内容的“现金给付”两种情势。其中实物给付是基本,2007年,实物给付金额为24.4万亿韩元,现金给付金额为0.19万亿韩元,分离占99.2%和0.8%。

  实物给付是针对参保者和被抚育者的疾病、挂花、出身等的疗养给付和健康检讨。其中疗养给付包含诊察、检讨、药剂、治疗材质的支付、手术、其他治疗、预防、康复、住院、护理、转送。

  健康保险参保者或被抚育者因疾病、挂花、生育等到医疗机构疗养时,一部分疗养费用由健康保险负担,另一部分须要由本人负担。依据相干规定,参保者或被抚育人住院自付诊疗费总额的20%,门诊则依据疗养机构的类型,参保者或被抚育者需自付30%~50%的诊疗费用。在实际操作进程中,韩国政府为了扩展健康保险的保障性,对65岁以上群体和在基层就医的参保者实施更多的优惠,减少其负担比重。

  同时为了减轻家庭用于儿童医疗费的负担,从2006年1月1日开端,未满6岁的儿童在疗养机构住院,由健康保险负担全额;门诊治疗时,仅需交纳成人费用的70%。

  健康检讨是为了实现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对参保者和被抚育者进行免费诊断的服务。健康检讨分一般健康检讨、癌症筛查以及婴幼儿健康检讨。一般健康检讨的对象有企业(单位)参保者、地域参保者的户主、40岁以上的地域参保者及40岁以上的被抚育者。癌症筛查是在一般检讨的基本上对有必要检讨的人群进行筛查,具体对象由健康福利部决议并公告。婴幼儿健康检讨则重要为不满6岁的参保者及被抚育者服务。

  除了疗养优惠,公民健康保险还在某些情形下为参保者提供现金给付,包含医疗费、残疾人用具给付费、本人负担额补偿金、本人负担上限制等。其中医疗费是针对参保者或被抚育者因不得已的原因没有享受到疗养优惠的情形下,对参保者或被抚育者支付医疗给付相当金额的现金给付。例如参保者或被抚育者在医疗机构外的场合治疗疾病、疗伤、生育等。

  残疾人用具给付费是残疾参保者或被抚育者购置用具时支付相应的费用,目前其给付的类型规模共77种,给付金额程度为基准线规模内购置金额的80%。

  本人负担额补偿金是指当参保者或被抚育者在必定期间内在医疗机构得到医疗给付后,本人缴纳费用如果30日内超过了120万韩元,国度健康保险公司会将超过金额的50%退还给参保者或被抚育者。

  但是由于本人负担额补偿金的给付程度对高额、重症疾病患者保障程度有所欠缺,政府为了减轻过重的诊疗费负担,防止家庭破产,强化公民健康保险的保障性,从2004年7月开端实施本人负担上限制。即诊疗费中本人负担的费用总额6个月内超过300万韩元时,超额部分由健康保险公司承担。2007年自付费用上限制降为200万韩元。随着本人负担上限制的实施,本人负担补偿金制度退出了韩国公民健康保险。

  本人负担上限制以事前实用方法和事后返还方法两种情势运营。前者实际上属于实物给付方法,后者属于现金给付方法。

  事前实用方法是当患者在同一个疗养机构继续住院并且诊疗费中本人负担额在6个月内超过200万韩元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最多只收取患者200万韩元,超越部分由疗养机构经健康保险审核评价机构的审查,从国度健康保险公司得到相应费用。

  但是如果患者在多个疗养机构诊疗门诊或住院治疗,且在单个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本人自付费用不满200万韩元的情形下,只能采用事后返还的方法。患者需在各疗养机构分离交付本人负担金,国度健康保险公司通过核算6个月间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本人负担金的总累计额,当超过200万韩元时,会向患者通报情形,把超过金额支付到患者指定的账户。

  作者单位为上海财经大学研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