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不足两月,服用消炎止咳药后5天,被诊断出胎逝世腹中。昨日,该孕妇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日受理了此案。
肖女士的女儿现年20岁,一直体弱多病,夫妻俩多年来都想再生一个健康的孩子。2008年10月下旬,已经47岁高龄的肖女士终于怀孕。同年12月10日,肖女士因为感冒,向柏康药店沙园分店购置药物。
肖女士称,当时药店的工作人员向其推举了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说这种药不会影响胎儿。于是,肖女士买了一盒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药后才三天,肖女士就认为腹痛难忍。去年12月15日,经中山大学第一从属医院诊断,发明胎逝世腹中,肖女士于次日进行了人流消除手术。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成果表明流产与身材状态无关。
肖女士在上诉状上称,依据自己的生涯阅历,她感知服用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可能会导致妊娠终止,但是该药品包装盒及解释文书并未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对不良反响的预期反响仅称“尚不明白”。肖某据此认为药物对身材无害,于是放心服用了该药。服用该药后,肖某于同月15日,在中山大学第一从属医院诊断出胎逝世腹中,并于次日进行了流产手术。
今年2月12日,肖某分离以电报、传真、快件3种方法向被告提出行政要求,要求被告实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但是目前没有得到任何回答。
昨日,肖女士向越秀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定省药监局对她的行政要求作出书面回答,同时请求赔偿原告经济丧失和精力丧失共380万元。
-律师观点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
药店厂家应承担赔偿义务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并不存在错误,药品经过临床医学机构的论证后,药监局就可以发放药品生产允许证。如果临床上都不能肯定药品的预期反响,药监局无法弄清晰。请求药监局来承担义务目前还欠缺法律根据。
出售药店和生产厂家则要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在临床上未发明药品对孕妇有不良影响,那么不管解释中是否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厂家都只用承担无错误赔偿。如果是刻意隐瞒不良反响,则要承担更大的义务。药店有安全提醒责任,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虽然孕妇知道自己不宜服用消炎止咳药,但是鉴于药品知识的专业性,孕妇不存在错误。
(实习编纂:谢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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