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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人员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时间:2022-12-10 05:51人气:来源: 健康网

  19日,烟台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尺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通知规定加入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础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12月30日起执行。

  据了解,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尺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规定,加入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础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尺度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村卫生室应将一般诊疗费尺度及支付政策在收费场合的明显地位向社会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

  (责任编纂:王小楠)